《永泰縣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實施細則》已經縣十八屆人民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永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2022年7月27日 |
永泰縣金融支持新型農業
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比蝿盏?/span>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有效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問題,根據《關于印發〈“一縣一品 貸動‘閩’生”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福建省鄉村振興貸實施暫行辦法》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發展“鄉村振興貸”等金融助農的決策部署,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市場運作和政策支持相結合,加快建立與鄉村振興相適應的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切實提高農村地區金融保險服務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堅持目標導向,聚焦產業發展。緊密圍繞縣委縣政府涉農重點項目和“十四五”農業發展規劃重點,突出李梅、茶葉、蔬菜、畜禽、食用菌、中藥材等優勢特色產業,培育行業優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農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 堅持問題導向,補齊產業短板。以解決農業全產業鏈發展中存在的供給側結構性失衡、效益低、高污染突出等問題為方向,通過多渠道整合資源,補齊農業加工短板,提升產業綜合效益。
第五條 堅持政策導向,促進產業升級。充分發揮財政、金融、稅收、保險等財政扶持資金的引導作用,根據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需要,創新金融服務產品、優化特色農業保險險種、拓展農業擔保范圍、加大涉農財政資金力度,有效緩解農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問題,引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順應市場需求,加快產業轉型升級。
第三章 分級認定對象
第六條 在永泰縣登記注冊、正常運營、守法經營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以及經縣農業農村部門核準登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上述主體應當具備正常生產經營條件。
第四章 入庫標準及程序
第七條 入庫標準
(一)具有規范流轉合同,其農村產權流轉剩余期限必須超過土地附著種養物的兩個及以上生產經營周期。
(二)具備專業種養殖經營、農產品加工、農業休閑服務、從事農產品銷售服務的成熟技術和相關設施條件,具備有效的市場渠道。
(三)具有一定的農業生產經營規模。
1.從事種植業類:糧油作物種植面積不低于10畝,經濟作物種植面積不低于30畝(設施栽培類種植面積不低于10畝)。
2.從事養殖業類:水產養殖面積達10畝以上(含10畝);牲畜養殖類,生豬存欄量在500頭以上,牛類養殖存欄量在20頭以上,羊養殖存欄量在50頭以上;肉禽、蛋禽等小型畜禽養殖類,存欄量在3000只(羽)以上。
3.從事農產品加工類:上年度產值達到100萬元以上。
4.從事休閑農業類:基礎服務設施完備,上年度農業休閑活動及副產品銷售收入達到50萬元以上。
5.從事農產品銷售服務類:線上銷售上年度銷售額20萬元以上;線下銷售上年度銷售額10萬元以上。
第八條 入庫程序
(一)建立基礎庫。第一批由縣農業農村局優先從縣級及以上行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家庭農場示范場和銷售服務企業中篩選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190家(詳見附件3),并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息錄入“永泰縣普惠金融平臺”及“新農主體管理及信用分級評價系統”平臺,結合系統星級評定情況和金融機構提供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情況,報縣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二)鄉鎮推薦。實行鄉鎮推薦相結合的辦法,每年11月底,各鄉鎮人民政府按本細則要求推薦上報轄區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名單,由縣農業農村局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站組織牽頭審核篩選匯總。
第五章 主體分類及分級標準
第九條 主體分類
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范圍分為五類:種植類、養殖類、加工類、農業休閑服務類、農產品銷售服務類。
第十條 分級類型
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綜合評估結果分為三級:A級59家,占比31.1%(優先推薦)、B級76家,占比40.0%(推薦)、C級55家,占比28.9%(有條件推薦)。
第十一條 分級標準
根據不種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按照資產規模、運營能力、輻射帶動能力和信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具體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第六章 動態監管
第十二條 對獲優惠金融政策支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評估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三條 日常監測工作由金融服務機構組織開展。依托“福建省金融服務云平臺”“永泰縣普惠金融平臺”“新農主體管理及信用分級評價系統”和金融服務機構提供的貸款履約信息,對基礎庫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出現違法經營、不良記錄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時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定期監測評估工作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金融機構牽頭組織開展,每年一次。針對A、B、C三類經營主體存在不良記錄的,進行綜合評定,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增補。調整結果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條 提高信用貸款比重,降低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成本。根據“永泰縣普惠金融平臺”及“新農主體管理及信用分級評價系統”平臺對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星級評定情況,金融機構給予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匹配不低于授信額度的10%純信用貸款;超出信用貸款額度的資金需求,由有資質的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對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放的經營性貸款,在縣財政局和農業農村局統籌的資金池中分別對A、B、C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給予年化1%的貼息(以實際貸款期限為準)。貼息采用“先貼后補”模式,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簽定的貸款利率基礎上由貸款銀行直接扣減財政貼息。
第十六條 用好用活優惠政策,重點支持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繼續爭取央行支農支小再貸款優惠政策資金支持,鼓勵兩家地方法人銀行機構加大支農支小再貸款資金運用和產品創新力度,通過“再貸款+鄉村振興貸”“再貸款+紓困貸”“再貸款+創業貸”等模式,聚焦油茶、李梅和檳榔芋等特色品牌農業項目,按照分級認定情況將優惠政策資金優先保障A、B兩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中,發放“鄉村振興貸”的貸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00BP;“紓困貸”和“創業貸”貸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50BP。鼓勵符合“鄉村振興貸”“紓困貸”“創業貸”等優惠政策申請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優先通過“福建省金融服務云平臺”提交信貸申請,用好用足優惠貼息政策,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疊加效應。同時,推進兩項直達貨幣政策工作的轉換和接續,持續支持普惠小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增量、降價、擴面”,第一時間兌現兩家地方法人銀行機構利率互換優惠政策,人民銀行按普惠小微貸款余額增量提供資金支持,支持比例由1%提高到2%。
第十七條 提供政策融資擔保,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用好“鄉村振興貸”省級政策性優惠貸款風險分擔資金池,建立“政府+銀行+擔?!钡娘L險共擔機制,充分發揮省、市、縣三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緩釋和引導放大效應,對A、B、C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行“一企一案”差別化擔保政策。由縣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A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單筆擔保額度不高于200萬元,B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高于100萬元,C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高于50萬元,縣擔保公司不能滿足其融資需求的,可向省、市融資擔保機構申請擔保;縣擔保公司對A、B、C三類經營主體分別實施0.2%、0.3%、0.5%的優惠擔保費率;縣農業農村局和財政局統籌的資金池中對A、B、C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分別實施100%、80%、70%的擔保費補貼,擔保費補貼實行“先付后貼”;符合“總對總”批量擔保業務規定的,取消反擔保,對名單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實行“見貸即?!闭?。
第十八條 加大農業保險力度,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在大力推進國家政策性特色農業保險基礎上,鼓勵各家保險公司開發適合永泰特色農業的氣候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等特色農業保險產品,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有針對性、多樣性、普惠性的農業險種,降低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風險。積極向上級申請保費補貼,對列入中央、省、市級財政保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按照各級財政補貼比例兌現之外,縣農業農村局和財政局統籌的資金池中再對A、B、C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投保的農業保險分別實施50%、40%、30%的保費補貼。為避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道德風險,A、B、C三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各級財政保費補貼按90%、80%、70%封頂限制。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強化組織領導。縣政府成立縣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該項工作的落實與考核??h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縣政府辦(金融辦)、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人民銀行、縣銀保監組、各金融機構、各鄉鎮等部門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見附件2)
第二十條 明確職責分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加強協作,優選金融保險扶持對象,嚴厲打擊以貸款保險名義挪用資金行為。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分級評定工作,負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產規模、運營能力、輻射帶動能力等農業系統指標評定,縣金融辦、縣人行負責牽頭各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系統指標評定,縣財政局負責統籌貸款貼息、擔保費與保險費貼補專項資金,縣擔保公司、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定期對入庫企業履約能力開展日常監測。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核查扶持對象的真實性、誠實守信和資金需求情況,確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庫過程公開透明。
第二十一條 優化政策扶持。縣農業、財政、金融、保險、擔保等機構要聚焦鄉村產業方向、主導產業發展短板、中央省市農業政策導向,多渠道整合資源,創新涉農金融服務產品與特色農業保險,拓寬農業擔保領域??h農業農村局科學分配農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設立貸款貼息、擔保費補貼、特色農業保險子項目;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統籌年度結余資金200萬元,成立專項資金池,進一步充實優勢特色產業保險、行業重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貼息貸款資金庫,不足部分由縣財政統籌。
第二十二條 完善考評機制??h金融支持新型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查各成員單位責任履行情況,確保獲得優惠金融政策扶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庫的質量。每年12月,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縣金融辦、財政局、人民銀行開展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綜合考評,考評結果在“永泰縣普惠金融平臺”予以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縣金融辦、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人民銀行、縣銀保監組、縣擔保公司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以及本細則涉及的入庫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擔保、保險的補貼政策自發布之日開始。有效期三年,若與之后中央、省、市新出臺的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省、市出臺的政策為準。
附件:
1.永泰縣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分級標準
2.永泰縣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3.永泰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分級認定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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